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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

来源:江苏商报(南京)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的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与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共同构成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借款类合同之内。当前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渐深入,国家紧缩政策的实施,银根收紧,使得民间借贷异常繁荣,但由于民间借贷缺少必要的管制,许多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或者干脆逃到外面藏匿起来,给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往往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不高,过于情绪化,给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一般提高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一般为债务人的亲戚朋友,且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但在少数情况下担保人法律意识不高,且对担保没有什么清晰的认识,法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担保方式的为连带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往往比较高,导致债务人经常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找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不少担保人由于对法律不懂,且对债务人以后的偿还能力缺乏信心,都不愿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案件常常陷于两难境地。
 
     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通过部分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和相应部门的监管都作出详细的规定。
 
    二是法官充分利用平时案件的审理和法官进社区等专项活动,做好普法宣传,告诉群众担保人的责任,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苏振淮 曹爱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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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商报(南京)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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