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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从7月1日起执行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7日

    随着我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我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随之上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两年。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此外,为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此前我区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即从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记者郭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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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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