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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力“股神” 或应以贪污受贿论处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杨涛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30日

  审计署28日发布了2015年第22号公告,对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定期跟踪了解其办理情况,并将至2015年5月已办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涉嫌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连续8年无一亏损、年均收益率近50%。(6月29日《京华时报》)  

  在本轮牛市中,我们见证了许多“股神”,但所谓的“股神”也只是阶段性的,牛市中他们是“神”,在熊市中却不是。然而,有一种“股神”却是穿越牛市、熊市的,那就是勾结权力的所谓“股神”,如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

  众所周知,股市行情云诡波谲,风险很大,有时让人感觉就像是一场“零和博弈”,有人赚钱就是以有人亏钱为前提。而喂饱一个“股神”,需要无数股民和散户付出代价。如果是在公平规则下进行公平的交易,那么,愿赌服输,损失了也不能怨谁。但如果有人在违反规则进行竞争,更多人却是在规则束缚下进行竞争,那么,这种输是谁也不服气的。这就会让人们对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进而对社会产生不稳定的因素,危害甚大。

  另外,权力“股神”对于公权力的腐蚀不言而喻,它与行贿受贿没有本质区别。像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肖鹏的亲属利用多家电力供应商的内幕信息炒股,如果不是副总经理的职务,电力供应商会给他家属提供内幕信息吗?再如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利用中山公用重大重组内幕信息炒股,不到2个月就获利1300万元,如果她不是市长,她能知晓这一信息吗?当然,也有人是直接利用自身直接参与交易的形式为自己谋利。如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基金经理杨奕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投资操作数十只上市公司股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但是,这些“股神”在目前宽松的监管机制下,在目前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下,能被发现并查处的是极少数。即使被查处,受到的处罚也比较轻。因为在刑法中,对这种行为只能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这一罪名通常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杨奕仅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50万元,而李启红也只是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事实上,对于权钱交易者而言,送什么也不如送内幕信息来得实在和隐蔽。试想,如果下属送一百万元给李启红,恐怕下属自己并不十分乐意,而李启红也心惊肉跳,但是,随便送一条信息给她,就能获利1300万元,风险又小,即使被发现,处罚也轻多了。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完善股市规章制度,事先防范内幕交易的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利用公权力进行内幕交易的,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不妨以受贿罪、贪污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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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沙晚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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