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晚间,保监会在其网站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大闸终于拉开。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对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缓解投资压力、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和维护投保人切身利益,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但在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方面,对投资团队、偿付能力、财务指标、净资产规模以及投资对象的企业类型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资质要求。
不动产投资方面,依据《办法》,保险资金被允许以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投资房产企业。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完善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险资不动产投资须遵循“六不原则”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分别以股权、债权、物权等方式投资不动产,同时对于投资中的违规行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并非所有项目和领域都对保险公司投资放开。
在具体的投资对象上,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
而在具体的操作中,《办法》规定不得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
某券商分析师向网易财经表示,设置如上禁令,一是为了尽可能的控制险资投资不动产领域的风险;同时也为了避免险资给已经“很热”的房地产市场进一步推波助澜。
在不动产投资比例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对于资质要求,《办法》规定,可以进行不动产投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等资质。
股权投资有限放开
按照保监会同日公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对于险资直接投资股权,《办法》的要求更为严格。
首先,投资对象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另外,可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50%;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其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等。
某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向网易财经表示,股权投资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已进入实战阶段。从目前放开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资质的要求看,确实比较严格,但是考虑到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审慎性”的向前推进还是应该的。
另据《办法》,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的比例上,险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暂行办法自颁布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