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及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必须强化精算管理。该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同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的具体要求指定精算责任人;同时,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他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保监会还在通知中明确,直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