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1日
以往到法院起诉,需经过一系列繁琐的审查和等待过程。从今年5月起,根据最新立案登记制要求,只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符合诉讼法要求的,就能当场登记立案,立案门槛和难度大幅降低。记者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5月4日实施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5月7日止,全市法院立案登记总数为974件,当场立案总数为914件,均较去年同期略有增长。
5月4日上午8时30分,记者在兴国县人民法院看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立案窗口的法官均已提前到位,并准备了起诉状、财产保全书等各样文书表格的样式,方便群众填写。据统计,该院当日共接待立案群众39人次,现场收到诉讼案件27件,立案26件,较去年同日立案数量小幅上升。当日,全市法院立案登记总数273件,当场立案总数为248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陈文春介绍说,根据最高法院统一安排,赣州市、县两级法院从5月起实施立案登记制。以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再决定是否受理。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就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当事人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不予登记立案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法院一律会接收,并且会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要当场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制的实行,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据了解,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有案必立,有讼必理。但是,立案登记的案件仍然要符合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立案仅是诉讼的一个环节,案件最终能否胜诉、能否得到执行,有待于法院审理、执行;恶意、虚假诉讼的,一经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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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