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00万 神木三人获刑
来源:华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就在神木设立办公场所,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703.8万元,然后再转手放贷,赚取利息差。截至案发前,经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562万元无力偿还。近日,神木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郝某(38岁),刘某(女、60岁),二人从2011年6月份起在神木县东兴街南段星空电脑办公设备门市部三楼设立办公场所,以2.3%至2.5%不等的月利率向16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03.8万元,再由郝某以3%至3.5%不等的月利率向他人放贷,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在此期间,王某(32岁),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的银行业务及收支结算。截至案发前,经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562.98万元无力偿还。
案发后,经神木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解,郝某、刘某、王某对债权、债务进行了划分,郝某承担70%的退还责任,刘某、王某共同承担30%的退还责任。上述协议经各被害人确认后,各被害人又与刘某、王某达成分期退还吸收款协议,刘某、王某按协议内容已履行首期兑付款项46.35万元。
另查明,刘某于2014年6月5日到神木县处非办投案,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从郝某放贷出去的多人手中追缴到部分款项,向郭某追缴20万元、向薛某追缴5.8万元、向杜某追缴10万元,向高某、郝某某追缴共3万元,合计38.8万元(上述款项由公安机关保管)。
郝某、刘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00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且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处罚。王某明知郝某、刘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和协助转账,在被告人郝某、刘某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亦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郝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郝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虽然主动投案,但其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鉴于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王某在庭审中能认罪,又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刘某、王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可对该二被告人宣告缓刑。
最终,三人均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郝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已追缴到案的38.8万元,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对未追缴部分,继续追缴,追缴到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大,尽早发现、控制、处理是有效减少人民群众损失的手段之一。加快金融知识普及,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强化投资风险意识,合理理财,谨慎投资,自觉远离非法揽财活动。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