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投融深度解析P2P担保模式,推动行业自律发展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31日
刚刚结束的两会期间,包括P2P网贷在内的互联网
金融成为代表、委员们频频提及的热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更明确表示支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倚仗有效的监管和企业的自律,另一方面,P2P平台科学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样非常重要,特别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互联网金融的起步阶段,如何在混沌中找到方向,平稳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担保模式的选择无疑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
合规的P2P项目具有三种担保模式:一、
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二、一般性担保公司担保。三、投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相对较大,资金实力雄厚,法律规定可进行担保的融资主体类型也更多一些,以企业作为借款人的融资项目,由于授信额度较高,抵押物种类及权利关系较复杂,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当然是最为安全也合规的选择,例如聚投融与国有控股随州银桥担保的合作项目,即是此种模式;一般性担保公司担保也是抵押类项目中常见的担保模式,我国中小企业正在高速发展,对于流动资金的需求巨大,然而很多优质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当前规模所限或本身即是轻资产类企业等原因,无法以企业名义完成融资,这就使得以企业负责人个人资产作为抵押、为企业发展筹集短期周转资金的方式渐趋完善,这类项目的抵押物多为房产,授信额度较低,一般性担保公司就可以完成担保;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投资性担保公司的概念可能并不是那么熟悉,这种担保模式通常应用于无实际抵押物的信用标的,除了对借款人各方面情况及信用等级的详细考核之外,也会由投资性担保公司承担项目的回购责任。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借款人对应不同的担保模式,在选择项目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一个风控合格的抵押类项目,借款人、担保公司、网贷平台、投资者是不可或缺的四方主体,如果该项目出现由平台自身或相关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毫无疑问是不合规的——从风控安全的角度来看,担保方与平台方属于相关利害关系人,不但四方主体变成了三方,也不符合“四条红线”的要求。
聚投融成立近一年没有发生一起逾期,如此稳健的成绩,与规范选择担保模式不无关系。P2P网贷是未来的大趋势,这个行业潜藏着巨大的机会,平台需要有合规的担保方式、合理的综合收益率、合情的信息披露、以及契合行业趋势的发展观,行业的巨大优势才能逐步释放出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信用,无论什么时代,共同建立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都是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