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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违约现乱象 担保之争凸显监管缺失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2日

    编者按 2014年以来,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私募债成为市场各方普遍关注的风险高发区,特别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先后出现了“12华特斯”发行人破产重组、“13中森债”兑付危机、“12金泰债”、“12津天联”实质性违约、“13华珠债”利息违约等信用风险事件。进入2015年,“12东飞01”的违约本来并不是太大意外,但是这一事件围绕担保产生的争议却引起市场哗然。

  长期来看,妥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需要依托债券市场的力量,而私募债凭借公开披露信息少、综合融资成本低等优势将是重要的融资工具。在此过程中,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是实现市场化融资的前提和基础。本期策划即围绕私募债最新动态展开探讨。

  1月26日,由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飞马佐里”)发行的“12东飞01中小企业私募债”(简称“12东飞01”)到期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发生实质性违约。

  就在爆出违约的一刻,该期债券的担保方东台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交投”)宣布不承担代偿业务,并出具了一份“本公司担保对象为债券的信用评级,并不承担代偿义务”的公开声明。事件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债券发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隐瞒重要信息嫌疑?

  尽管“12东飞01”的偿付责任有待进一步划定,但相关问题的暴露不仅引发市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担忧,也折射出目前私募债监管的缺失。相关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是否做到了尽职调查也遭到质疑。

  一份有争议的担保函

  资料显示,“12东飞01”是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额度1.1亿元,发行期限为2年,票面利率9.5%,债项评级AA。由中诚信证券评级提供评级,担保人东台交投,该债券于2015年1月25日到期。

  自去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违约,因此,对“12东飞01”违约市场并不感到意外,但富有戏剧性的是,这单普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背后,却牵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月26日晚间,东台交投发布的一份《关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涉及担保相关问题的声明》,否认曾为“12东飞01”和“12东飞02”提供担保。声明称,“应东飞马佐里请求,我司与东飞马佐里签订担保协议,并出具担保函,主要内容为:东台交投的担保事项是东飞马佐里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如债券发行人未能清偿本期债券向下的任何本金或利息,东台交投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或与之类似的义务和责任。有关机构持有的东飞私募债《担保函》中陈述的:东台交投同意为东飞马佐里向深交所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内容与我司提供的原文件严重不符,有本质的区别。”声明同时称,“我司对东飞私募债持有人等有关机构持有的《担保函》等文件来源完全不知情。该《担保函》非我司出具的真实文件。我司出具的所有文件中,无任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的承诺。”

  就在东台交投发布这份声明的同时,一份被认为是2012年东台交投出具的《担保函》在网络上流传。这份一共三页的担保函文件显示,在第三页的确有东台交投签字盖章,内容也与一般的私募债《担保函》应有的内容无异,但是却被发现骑缝章盖的并非东台交投,而是发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担保人只在最后一页有章,骑缝章则是发行人的,中间各种操作嫌疑极大。”市场人士说。对此,长城证券人士则回应称,尚无法证明机构间流传的“未骑缝的担保函”的真实性,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了解。

  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对于此次事件,海通证券分析师姜超认为,真实情况或有以下几种,一是发行人与担保人对于条款的理解不一致;二是担保人单方面解读,逃避代偿责任;三是发行人伪造担保函欺诈上市。由于尚无法获知东台交投所指的真实担保函的内容,对于私募债投资人所持有的担保函公章及签名的真伪也无从考证,因此责任究竟在于发行人、担保方还是主承销商尚无法确定。“但无论哪种情况,监管的漏洞亟待弥补。”姜超表示,若东台交投声明属实,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或将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事实如第三种情形,长城证券也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东台交投对“12东飞01”的信用评级出具过担保函的表态,亦遭到了业内人士的质疑。中金公司认为:“仅仅是对评级出具担保,而不是针对债务履行与否出具担保,不是惯常理解的担保法覆盖的范围。”中金公司进一步指出,东台交投出具评级担保是由于对评级原理不了解,还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方面沟通理解有误差,目前尚不得而知。

  1月27日深交所回应称,“就东台交投声明中提到的有关东飞马佐里2012年私募债担保争议问题,我所及时调阅了该私募债备案材料原件,经核对,该私募债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符合我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深交所还表示,就该私募债担保争议问题,已要求债券承销商和发行人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核查结果及时向市场公布,同时已向当地金融办等相关机关通报了情况。

  不过,深交所的回应并没有打消市场的疑虑,“12东飞01”事件也显示公司债的非公开发行制度仍待完善,尤其是在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露方面。有业内专家表示,对于此次风险事件,有关部门当务之急是应当全面排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和有关担保文件的风险,消除隐患;同时对其中违法违规者要坚决绳之以法。

  中介机构是否尽职调查

  如果东台交投出具的《担保函》属实,这样有明显瑕疵的《担保函》是如何通过承销券商、评级公司、交易所等机构的重重审核呢?这个问题显然已超越了市场对该债券违约本身的关注。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12东飞01”违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信用事件,若涉及担保文书造假,将是违法犯罪行为;若债券发行方没有尽到审查的职责,同样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几份文件的表述并不一致,而且骑缝章缺失。需要看到底哪个才是担保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投资者拿到的文件属实,担保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如声明中所说,可能是投资者拿到的文件造假,那这可能牵涉到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是否尽责等问题。他还解释说,担保是评级中的一种增信措施。担保是为了提升债券本身的评级,不必为评级担保。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中,评级并非强制要求,而是根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要。

    张志军介绍说,担保公司拒绝代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担保方自身信用状况下降,陷入危机而没有能力履约;另一种是债券违约后并非要求担保方立即代偿。一般来说协议中对代偿的时间段有一个约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可能会通过沟通达成协议,不要求担保公司代偿。也有可能担保方出具担保函流于形式或违规担保,使债券评级达标利于发行,但出事后担保方又不愿意承担责任。

  “中介机构都要承担自身相应的责任。不管是评级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获取的基础资料都来自于发行人。材料真实性最大的责任主体还是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和作为从业人员一般的知识能力水平下进行鉴别。”张志军说,无论真相如何,此事都给中介机构提了个醒,今后对重要资料应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仔细审查,而不是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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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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