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跟朋友说:“替我作
担保”;他跟
银行说:“我要开立信用证”;他跟公司说:“借我货”……他到底想做什么?
为达到
融资目的,商人仲某找到他人为自己提供抵押、保证,向银行提供相关国际购销合同、海关清单等材料,获得信用证贴现361.9万美元,并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
昨天,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仲某涉嫌骗取
金融票证罪一案。
A指控
伪造海关备案清单
涉嫌骗取金融票证罪
仲某,男,48岁,大学文化,市区人。
昨天,在法庭上,仲某穿着干净的浅色条纹衬衫与深色毛线套头衫,显得很镇定。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他从容地掏出了口袋里的那份起诉书,仔细听着每一个词。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仲某申请注册了浙江A进出口有限公司。2011年1月至9月间,仲某以A公司名义,利用他人位于洞头某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与温州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取得人民币105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在该银行开立信用证。
同时,仲某又通过私人关系,让温州某鞋材公司、梁某、倪某等企业、个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A公司从该行开立信用证提供附加担保。
2011年11月1日、29日和12月16日,仲某以A公司的名义,利用上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作为担保,先后三次用相关的购销合同、海关备案清单、发票等材料向上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后银行开具了三份信用证,合计金额为361.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289.07万余元)。
信用证到期后,A公司无法支付,致使银行在从A公司扣划233.3万余元人民币保证金后,代为垫付2055.76万余元。
公诉机关查明,A公司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银行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系伪造、变造。
B辩解
当庭抛出三大
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观点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仲某显得非常沉着冷静,抛出三个不同观点。
“A公司并非是我注册成立的,我只是在中途接手,做的是进口转口贸易。”仲某说:“公诉机关指控我说利用这家公司进行融资,我觉得利用二字语焉不详。”这是他抛出的第一个不同的观点。
“我没有欺骗任何担保人,向银行提供抵押的洞头的房产实际上我已经用800万元买断,并支付了装修费用。其他保证人,和我都是私交多年的朋友,他们都是自愿替我向银行提供担保的。”仲某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让他人会产生他是通过诱使、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这是他抛出的第二个不同观点。
“向银行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系伪造、变造的说法不妥,应当是银行留存的海关备案清单复印件系伪造、编造。”仲某抛出第三个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观点,并向法庭提出应当调查银行对A公司的授信批复,他都是在授信批复的框架内从事活动。
C伎俩
“自己和自己做生意
类似于信用卡套现”
很多人对信用证或许会感到陌生。据了解,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描述、并提供相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仲某交代,A公司三次向香港离岸公司,采购一批化工原料,每次都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证。其生意流程是:香港B公司和A公司根据实际货物订立买卖合同—向银行提出开证申请—提交保证金。
仲某是否进行了实物交易?据仲某称,A公司和他在香港B公司的交易货物,是由香港B公司向其他C公司借来的,交易完毕之后再归还,不支付对价,只支付租借费用。
这也就是说,仲某从银行取得信用证后,银行为A公司垫付了货物款项,款项则直接打给了香港的B公司。但是,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仲某拿到了这笔钱。
公诉人问:“那你是自己跟自己做生意吗?”
仲某思考片刻,说:“这要看你怎么理解,从表面上看不是这样的,我不是香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官打了个比方,这就好比拿信用卡刷卡套现,然后免息期到了要归还,但却没有归还。
对此,仲某称:“有点类似。”
D动机
“为了融资,并将贸易的成本降到最低”
法官指出,仲某的行为是融资而非实物交易,“因为你的货物是借的,你无须支付成本。”
但仲某坚持认为,自己实际控制的A公司和香港B公司之间存在真实货物流转交易,是一种“借货交易”,这样可以将国际贸易中的成本降到最低,可以规避货价带来的风险。他还表示:“可能目前不符合市场规律,以后也是有可能的。”
公诉人认为,仲某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然后实现贴现融资,获得的资金被打回到了位于境内的A公司以及其他投资。
法官问:“你的目的到底是贸易还是融资?这两者不能并存。”
对此,仲某称是为了融资,并称这属于“贸易性融资”。
E陈述
“我的犯罪类型比较新
请考虑法律的保守滞后”
检方认为,仲某取得资金提供的资料系虚构用途、伪造单据,信用证到期后又没有归还银行钱款,导致银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量刑3年6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
“信用证到期后,我没有偿还的原因是资金出现紧张,资金链出现了问题,我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都被处置掉了,现在没有钱。”仲某认为,自己已经向银行提供了保证金,而且担保人对于他上述的做法是知晓并自愿的。并且他向银行提供了房屋抵押,银行的追责程序,应当先变卖上述抵押物,然后再向担保人追责,待处置完毕后才可确定银行的损失。
“就我个人感觉而言,像我这种犯罪类型比较新颖,可能是很少碰到的,希望法官考虑法律的保守、滞后特性,能给予我公正合理的判决。”仲某最后说。
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