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支公司虚列银管员绩效被罚5万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7日
晋保监罚字〔2014〕10号
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运城中支”)
机构地址:运城市禹都大道阳光国际商务中心
负责人:展国庆
当事人:牛春霞
住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我局对幸福人寿运城中支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幸福人寿运城中支存在虚列银管员绩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机构及个人出具的说明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幸福人寿运城中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且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幸福人寿运城中支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牛春霞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涉案金额较小且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牛春霞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划缴以下账户:
户 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城建支行
账 号 14001815408058077777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保监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