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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替公司担保背三百万债务 提醒:签字需谨慎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法院今年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据介绍,这些案件中,不少亲朋好友帮忙替人做担保,不料债务人还不起债,结果连累自己成了被告。近日,天心区法院就判决了两起这样的案件,一起借款20万,另一起借款300万,法院一审判决担保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一:为朋友担保,连累自己成被告

  张某和妻子林某是通讯店的经营者。2014年6月,因扩大经营需要,他们向何某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他们在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以担保方式借款,约定月息1.5%。而担保人赵某等三人,是张某夫妇的朋友。赵某等人分别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函》,对借款合同的全部义务向何某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通讯店经营遇到困难,每月支付利息日到后,不能按时支付利息。何某觉得债权实现受到威胁,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张某夫妇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担保人赵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夫妇向何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赵某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替公司担保,害自己背上巨额债务

  2011年,湖南某大型担保公司向李某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为4个月,约定了月利息。谢某等四人为该担保公司员工,他们作为担保人,分别出具《担保书》,承诺自愿为担保公司的借款作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

  2011年底,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未按时还本付息。2014年,该担保公司及担保人谢某等四人被告上天心区法院。今年10月,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谢某等四人出具《担保函》,承诺对李某的该笔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当按约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担保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谢某等四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黄姝)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法官介绍,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表示,近些年经济不景气,借贷纠纷的案件大幅增加。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个人,为了避免风险,都会在放贷的时候要求担保,担保人以为只不过是帮朋友一个“小忙”,进行担保签名“只是走个程序而已”,结果债务人资金链断裂,担保人就倒霉了。(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黄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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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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