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经评论 >> 正文内容

年票合法性果真不容置辩?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昨日报载,东莞年票征收率仅有3成,东莞超百万车主拖欠甚至拒绝缴纳这一费用。而大多数车主迟迟不愿缴费年票与对年票收取合法合理性不无关系。18日,东莞市政府组织多家媒体进行集中采访,首次直面东莞年票收取的合法性问题。据东莞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年票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合法依规。东莞法制局组织的律师团队也表示,对于合法收费的年票,车主逾期不缴纳和拖欠车辆违章罚款一样,相关部门非诉执行是合法的。对这个回答,笔者觉得有值得辨析的地方。

  这位官方律师虽然认为,“征收年票费是对收费公路征收通行费的一种变通方法,而不是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但却否认违反“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等规定。”

  既然是“对收费公路征收通行费的一种变通方法”,年票费就是收费公路的一种收费,它应该服从2004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其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这种变通的征收通行费的方法,难道不是属于“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吗?对其实行“非诉执行”,难道不属于“强行收取”吗?以前利用不缴交,就过不了年审,难道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吗?你在年票缴交地点,有没有设置登载收费公路“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我不走这些收费公路,你强行要我缴纳年票,难道不是“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吗?这种种行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早就预计到并特别指出了。

  邻近的深圳市就是一个没有普通收费公路的城市,东莞不去争取成为第二个“没有普通收费公路的城市”,却强调“年票收费合法依规”,进而打算“非诉执行”,不应该反思吗?在珠三角九市年票互认的今天,我要是东莞人,说不准就会到深圳去买车。我看你怎么“非诉执行”!

 

  (作者是省政府参事)

分享: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谢欢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