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7日
当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仅为上市公司设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对公众来说,除有限的国有上市公司外,绝大多数国企的财务与经营状况都秘而不宣。实现国企公开透明,有助于激励企业管理人员慎独自律,约束其失信行为,维护国企为全民所有的性质。此外,国企公开透明也是推动一些改革的必要前提,公开透明后才有可能探索国企高管与职工的持股计划,进一步推进国企高管薪酬的市场化。否则,一些改革计划可能遇到阻力。(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刘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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