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王聪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专家认为,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不要一
人情担保
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不要二
贿赂担保
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不要三
无知担保
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不要四
无效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聊聊担保业
本报记者 王聪
去年参加一个基金活动的时候,洛阳同行老刘在谈到当地金融市场的时候说起过“担保”。忘记他是如何评价这种模式的,只记得他说他们那儿担保公司很多,已经形成一定的行业气候。
说实话,当时我理解中的担保公司应该动辄就是给拥有大量固定资产和发展前景广阔的大企业在银行贷款几千万、上亿元的那种担保公司,并非老刘所指的这种更像“金融中介”的民营小额担保公司。
特地给老刘打了电话,听了听他对这种新近在石家庄呈上升态势的行业的看法。老刘说,大部分新生行业和新生市场都要有个发展的过程。从洛阳2006开始出现这种民营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公司后,担保市场发展的很快,虽然中间也有良莠不齐的现象,但整体来说为城市经济的抬升和就业机会的提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也给很多中小企业成功打通了融资瓶颈。
严格来说,担保公司的行为并不能算作一种金融产品,而更像是一种“金融中介”。也许,经历和见证过这一行业发展完善的老刘话对我们这个刚刚兴起的市场有些启示。他说,一方面有很多中小企业急需资金来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很多闲散资金急需发挥效用,担保公司正是均衡这种供求关系不可或缺的中介,这也是该行业快速发展的动力和价值。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会产生风险。法律也只是保证的合规,而非零风险。所以,带着正确的观念来看待一个行业,不要一味盲从追捧而忘记风险,也不能担心风险而束缚手脚。另外,相关职能部门的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指导也会促进行业发展的健康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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