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本报讯(通讯员李宁倩邱园科记者丁波)贷款还清后要求担保公司返还保证金遭拒,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担保公司告上了无锡市南长法院。2011年1月,张先生因购车向银行申请贷款14.5万元,由明达公司为该笔贷款作担保。为此,张先生向明达公司缴纳了担保费6000余元。张先生称,缴纳担保费后,明达公司业务员陈夏明再次联系到他,以他资信状况不佳为由向其收取担保保证金1.45万元,并称贷款还完后该笔保证金将会全额退还。然而两年后,就当张先生还完贷款要求明达公司退还保证金时,却遭到了明达公司的拒绝。明达公司在庭审时表示,其公司根本没有名叫陈夏明的员工,张先生所称1.45万元保证金在公司账上也没有反映。
随后承办法官至明达公司、市社保局等地进行调查,陈夏明在职期间,张先生所在片区即由其负责。此后,明达公司承认陈夏明曾向张先生收取过保证金,但数额为3000元。
南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已按约履行贷款合同,现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要求合理合法。明达公司就是否收到保证金的陈述先后不一,且交接清单为内部对账记录,证明力不充分。综合上述考量,最终法院判决明达公司退还张先生1.45万元。(文中人物、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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