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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出不得要求提供押金或者担保

来源:中财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4日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境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确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实、客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内招募劳务人员,劳务合作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必须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和生活条件等与保障劳务人员权益相关的条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要求劳务人员提供押金或者担保等。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素质和能力,征求意见稿按照适当提高准入门槛的原则,从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管理人员资质、内部管理制度和商业信誉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为简化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对外劳务合作发展规划,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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