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8日
为推动妇女创业就业,认真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2010年1月,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社[2010]6号),该通知对甘肃省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明细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申请贴息资金的条件。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符合财金[2008]100号和甘妇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由指定担保机构担保、经办很行发放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的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二是明确了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指出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进行清算,并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三是明确了监督管理和责任。妇联组织要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并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担保机构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并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同时对经办银行、财政部门、借款人也明确了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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