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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

 

  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扩大个人贷款对象范围,提高个人贷款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扶持。同时,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据悉,为进一步改进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深圳市重新制定了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已经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或合伙兴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失业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

   根据深圳市初始创业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较大幅度提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贷款金额最高达10万元;合伙经营的,按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人人均10万元的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2年到期时,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其所办项目运行良好、按期支付利息且有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为1年,展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展期不贴息。同时对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其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具有还贷能力,申请第二次贷款的,贷款额度仍按上述同一标准执行。

   不仅如此,深圳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个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深圳市积极探索适合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借款人向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贷款申请,初步审核后送交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征信和项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需提供担保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根据经办金融机构的需要及时出具担保意见。

   同时,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和风险预警机制。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有不良贷款信息,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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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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