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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13岁少年签2400万担保合同 法院认定无效

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13年少年为父亲的电器公司与银行签订2400万元的担保合同,后因此债务纠纷,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未成年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法院审结此案,认定该担保合同无效。

    小杨今年13岁,其父亲开办了一家电器公司。2013年9月、11月,该电器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000万元。为此,小杨的母亲以小杨的名义与该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小杨为上述1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电器公司未在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还款,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器公司还款,并要求小杨承担保证责任。

    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小杨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杨的母亲作为小杨的监护人非因小杨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本案中小杨母亲为小杨签订金额达2400万元的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银行与小杨母亲的行为损害了小杨的利益,无论小杨是否知情,该担保合同均无效,小杨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小杨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慈溪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作为监护人的小杨母亲,以小杨名义与原告签订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的行为与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相悖,故保证合同无效。同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明知小杨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仍同意杨母代表小杨签订保证合同,银行的这一行为也背离了其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更与诚信经营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可取的。(方圆圆、亦茗、斐斐)

    延伸阅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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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浙江频道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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