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1日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中国核共体的核巨灾保障功能——陈文辉副主席在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上的致辞
各位嘉宾、各位代表:
大家上午好!今天,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在这里举行“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与核保险发展”研讨会。我代表中国保监会,对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的祝贺!
1999年9月2日,经保监会批准,中国核保险共同体宣告成立。这是我国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中国核共体借鉴核保险的国际通行经验,成员之间实行核保险连带责任制度,并与全球20多个核共体组成了一个广泛、稳定的再保险网络,将标的风险转移到几百家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使核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从而能够可靠应对核事故所引发的巨额保险赔偿要求。这一模式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被证明是适应核风险特点的,也是卓有成效的。
一、中国核共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取得了显著成绩成立15年来,中国核共体在集中我国保险业核保险承保能力、为我国核能和平开发与利用提供保险、再保险服务、加强与境内外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服务我国核保险保障需要的道路,成为我国保险业服务核电发展的重要平台。
中国核共体成员数量从成立时的5家增长到现在的25家,运作与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境内业务承保能力已居世界第3位,承保的境内核电财产价值超过3000亿元,并为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提供了核损害责任保险保障。同时,中国核共体成为了国际核共体体系总目标委员会的委员单位、工程师分委会的委员单位,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
中国核共体在核保险承保和核风险管理方面,逐步积累和建立起自身的专业优势。包括以较低的保费成本,为我国所有运营核电机组和其他有关核设施提供充分的物质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组织国际核风险管理专业力量,向我国核电厂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提出风险控制改进建议;通过积极参与境外核电厂风险评估,向我国核电厂提供国际核电工业风险管理经验等技术服务。
中国核共体依托自身专业优势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关于核保险巨灾准备金制度的研究,和国际国内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健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完善我国核风险管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在核保险数据库、核保险风险评估定价模型开发、核电站厂址风险评估、第三代核电技术跟踪等领域,中国核共体也做了一些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核共体作为一个历史不长的巨灾商业保险平台,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是全体成员和中再集团在核工业支持下共同努力的结果,值得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核共体作为一种巨灾保险模式,实现了巨灾共同保险与巨灾再保险的有机结合,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和核保险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难以替代的优势。中国核共体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核保险领域合作的典范,积累了宝贵的运作经验,也为其他巨灾保险领域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适应核电和保险业发展形势,实现新的跨越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核电发展中的核安全问题,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将“发展和安全并重”放在“四个并重”中国核安全观的首位。在2014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采取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紧启动东部沿海地区新的核电项目建设。李克强总理在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因此,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核电将在重视安全的前提下较快发展。这一新形势对中国核共体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并于8月13日正式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高度重视,《意见》不但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而且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其中巨灾保险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意见》要求“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要求“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中国核共体作为巨灾商业保险和再保险平台,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巨灾保险工作,争取加快发展,实现新的跨越。
三、几点意见面对我国核保险市场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国核共体要进一步发挥好巨灾保险功能,在制度、管理、产品、技术服务等各个方面迈上更高的台阶。
一是不断完善核共体机制,更好发挥保障作用。中国核共体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核共体章程规定的连带保险责任制度、成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成员偿付能力监测制度、成员核保险承保能力审核制度等各项制度,以制度确保核共体为核电行业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和服务。同时,在中国保监会和财税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下,尽快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核保险对国家核电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是为完善国家核损害赔偿体系提供支持。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关系到我国核工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核电年运营增量和在建规模均居全球首位,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理念,全面加强国家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核巨灾损害赔偿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干意见》也提出,要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中国核共体作为承保核巨灾风险的主体,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就我国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积极提供意见建议,从专业角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建立核共体核损害赔偿巨灾应急管理机制。中国核共体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坚持“稳健、规范、透明、高效”的核心管理理念,通过专业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做到核风险自留与分散的平衡。要建立核共体核损害赔偿巨灾应急机制,充分利用保险业整体资源,切实承担好为核电事故提供及时、高效保险赔偿的重任。
四是不断满足核电工业更高的保险保障需求。中国核共体要在我国核电较快发展的新形势下,重视核保险新产品的开发,下大力气搞好各险种产品的创新,及时跟踪、主动适应核电工业对核保险保障提出的新要求,满足核电工业各环节、多层次、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五是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中国核共体要注意把握核电发展趋势,继续加强与境内外核电技术交流。要针对我国核电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研究当前核风险的总体特点和规律,特别要深入研究我国第三代核电机组的技术与风险特点,做好科学评估工作,从而为我国核电工业提供有保险业特点的风险管理增值服务。借此机会,我也对中国核共体的管理公司——中再集团为核共体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希望中国核共体全体成员公司和执行机构继续努力,充分发挥共同体机制优势,进一步做好核巨灾保险工作,使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核工业发展和国计民生。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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