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5日
8月22日,记者从赣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2009年7月1日后纳入应交存维修资金范围、已办理过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老项目”),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足额交存维修资金,违者将被记录为不良行为,影响今后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
据介绍,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商品房老项目有88个,仅有9个项目足额交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大部分项目仍有或多或少的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如开发企业的自留用房、未售出房屋等),严重影响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我市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老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该文件下发后于近期内及时补足、垫付,未及时补足、垫付的,将记为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对今后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造成影响。 另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垫付的维修资金,可在房屋销售时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上的金额向买受人(业主)收回。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垫付维修资金的房屋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员参加使用表决,费用分摊后扣减对应账户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