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8日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试点设立以来,在发挥民间资本作用、缓解“三农”资金短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我们最近对河南某县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调查情况看,因受制度设计、政策扶持、角色定位、自身管理等多方面因素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该县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截至2014年3月底,该县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共三家,注册资本金两亿元,从国开行融资1亿元,贷款余额3.12亿元。目前三家小贷公司对外融资已达规定上限,贷款余额分别占其注册资本金和对外融资之和的108%、103%、102%,部分利润也用于贷款,已无多余资金发放新的贷款,只能收回一笔老贷款后才能重新放贷,业务发展受到制约,规模扩张缓慢,经营出现“原地踏步”的现象。
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因素
(一)市场定位的约束。按照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其规模扩张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注册资金和增资扩股的数量及速度,在目前情况下难以有大的突破。
(二)经营资金短缺。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因为资本金有限、捐赠很少或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难度大且成本高,不可避免地造成其资金短缺,普遍存在无钱可贷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业务的发展。而该县同一时期设立的村镇银行,因为源源不断地吸引公众存款,并且可以获得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支持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经营资金富裕,规模扩张迅速,目前存款余额达10.67亿元,贷款余额为9.24亿元。
(三)政策扶持不到位。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经营纳税,目前承担的税负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5.5%的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成本远高于一般金融机构。如同期设立的村镇银行,地方政府除了免收一切行政许可费用外,奖励100万元开业资金,开业前三年全额返还地方留成的营业税,并每年补贴办公用房租40万元。
(四)业务单一,盈利能力小。目前该县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但由于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限制,其开办的业务仅限于发放小额贷款,贷款利息收入成了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利润积累有限。
促进小贷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从目前各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看,最主要的就是发放小额贷款,具备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因此,应将其定性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其如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一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的优惠利率,降低经营成本,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同时,尽快完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细化监管部门责任,依法强化日常监管,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扩大资金来源,解决经营资金紧张问题。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资金来源单一、经营资金紧张的现状,应从扩大资金来源入手加以解决。一是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度,增加其经营资金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二是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难度,简化增资扩股的手续,使其能够更及时、有效地吸收当地的民间资本加入;三是经营好的小贷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为村镇银行,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现状,职能部门应尽快研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建议在政策扶持方面将其视同金融机构对待,使其能够在税收、补贴等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增加盈利能力和利润积累。
(四)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范围过于狭窄的现状,建议适当扩大其经营范围,如允许其开办企业委托贷款、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增加其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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