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2013年8月底,紫阳叁号再一次拖欠季度利息。
此时叁号的投资人已开始感到了本息俱损的寒意,但他们想到了风控措施中曾提到的“第三方担保保证”——由“深圳市中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为基金委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心里又怀有一丝侥幸。“当时,中金国电说,中融汇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亿元,银行总授信15亿元,提供担保本息。”老张的理财经理回忆。
然而,投资者发现,这家担保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一位投资人的律师在工商局查询发现,中融汇的注册资金已经于9月下旬向工商机关申请清算,这意味着,中融汇行将解散。而且他们发现,中融汇并没有当初所说的那么多的注册资金和授信。
上述法律人士告知,如果在清算期内债权人不及时进行债权申报,担保公司就能向工商机关申请结业注销。
对此,老张愤愤不平,如果不是律师发现,他们的追偿之路将更加艰险。因为一旦担保公司破产,其债权将转移到担保公司的股东身上,而如果由股东承担责任,就会给还款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首先,股东的偿债能力远弱于一个企业;其次,股东身份或有碍还债,“如果股东移民国外或者在其他省市,可能起诉会很难。”上述法律人士表示。最后,股东的个人资产非常容易转移,通过各种法律程序的处理可以“漂白”资产。
老张认为,担保公司中融汇在这一关键时点上低调地申请清算,有很大的可能性是为了躲避紫阳贰号、叁号约1亿元的债务,不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老张的预感并非空穴来风。在紫阳叁号成立之时,中金国电和紫阳叁号的担保方有相同的股东方,有着“自担保”的嫌疑。深圳市市场监督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商资料显示,中融汇与中金国电存在关联关系:中融汇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龚坜鉴,曾是中金国电的股东之一。中金国电成立之初,龚坜鉴以500万元持有中金国电50%的股权。2012年12月12日,中金国电增资,龚坜鉴的股权比例减少到13%。2013年1月23日,龚坜鉴将此股权转让,退出了股份。
“我们觉得,这种关联性,可能导致中融汇和中金国电主观上存在恶意,有相互串通合谋诈骗的嫌疑。”老张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龚坜鉴。在电话中,龚坜鉴表示,中融汇其实早就退出紫阳叁号的担保,原因是中金国电拖欠中融汇的担保费。他说,紫阳叁号和贰号应该在产品成立之初缴付约250万元的担保费,由于中融汇一直没拿到这笔担保费,并且中融汇已无钱为员工发工资,因此在2013年9月申请清算。
2012年9月1日,紫阳叁号以甲方的身份与中融汇签订《保证合同》,这意味着,中融汇在紫阳叁号刚成立时不久即退出担保,龚坜鉴表示,中融汇在退出担保时曾发出过通告。
对此,老张的理财经理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这一通告。“即使是真的退出,中金国电作为管理方应该有义务告诉投资者,但他们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这件事。”该理财经理说。
实际上,无论退出担保是否真实,中融汇此举已经违背合同。根据《保证合同》,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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