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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仅个位数股票退市 完善标准将是持续改革的过程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新华网上海7月6日电(记者 杜放)Wind最新数据显示,从2001年至今,沪深交易所累计有78家公司退市,从年均看每年仅个位数股票退市,仍远低于境外股市年均6%至8%的退市率。实际上,上市蜂拥而退市艰难,一直以来均是A股的“代表性”特征。

7月4日起,中国证监会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进一步扩展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方式,为有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专家认为,曾是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新兴市场的A股,要摆脱“只进不出”的低迷现象,完善退市标准仍将是一个持续改革的过程。

退市者寥寥成“老大难”

长期“只进不出”,易融资难淘汰,已成为股指疲软的重要诱因。根据交易所数据测算,A股创立25年来,仅在首发增发及配股上,融资总额高达5.44万亿元。扩容始终紧锣密鼓,退市者却长期寥寥,成为资本市场的“老大难”。

针对“退市难”这一A股顽疾,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将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建立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以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

证监会还表示,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特别是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征求意见中首度制定了退市规则。

比如,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这类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原则上交易所要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改革中退市的决定权将被授予证券交易所。此外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证券交易所将设置“退市整理期”,并明确退市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等责任主体,应按规定或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大新举措根治“退市难”

从征求意见稿开出的药方来看,退市制度改革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针对造假上市却“罚而不退”的个案,有望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比如,根据实践需要,上交所将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类情况,明确为退市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说。

进一步明确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此前,不乏一些公司利用报表重组的手法,大玩“一二一二”亏损游戏,设法逃避连亏三年暂停上市的厄运。

此前,年尾财政补助也屡次让处于退市边缘的ST公司“绝处逢生”。对此,新规定将允许证券交易所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所拟新增“20个交易日持股低于2000人”作为退市标准。

围绕新国九条首次提出的鼓励“主动退市”,为上市公司提供多种主动退市情形。“实际上,从我国海外上市互联网公司在美股的"私有化要约"来看,各国资本市场既有强制退市也有主动退市,在国外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强制退市。”上海一家券商保荐人说。

差异化退市任重道远

专家认为,作为近年最系统的退市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改革的路线图:一是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二是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三是支持上市公司根据需要主动退市,最终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退市指标的多元化,是境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中国证监会在退市制度改革中,也将促进退市指标多元化作为重要任务,不断丰富、完善各类退市指标。”

专家认为,曾是亚太地区最具活力新兴市场的A股,要摆脱“只进不出”的低迷现象,完善退市标准仍将是一个持续改革的过程。

事实上,由于退市执行不严格,单纯不戴帽、不退市的财务性“保壳”难度偏低,也不利于理顺上市机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单喆敏认为,这促使个别发行人为让发审委相信其“能力”,使劲做好上市前财报,上市后放任业绩透支。

“证券市场的融资者得益更多,投资者的得益则相对要少,已是资本市场长期以来的根本性问题。”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记者表示,包括退市在内的各项制度有望进行更中立的设计,将逐步改变偏向融资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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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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