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卖保险设禁区 该不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昨日,保险圈里广为流传的一则消息是某大型保险公司的一款防癌险在部分地区禁售,禁售地区主要是全国18家癌症高发区的销售网点,且包括部分销售机构。卖保险还设立禁区,可能笔者不太熟悉行业规矩,不过这种消息确实是第一回听说。

  作为卖保险的商业机构,有生意不做,势必有自身的理由。事实上,癌症高发区则意味着防癌险的高赔付率,高赔付率意味着搞不好公司要亏钱,那么为了减少承保亏损,保险公司开始谋划设定禁售地区,禁售则意味着就算你想买保险也买不了。身处销售禁区的消费者可能不乐意了,这是不是赤裸裸的歧视?

  行业内部人士也如是说,“作为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生意经准则,哪些做哪些不做属于自身市场化行为,尽管行径略为强词夺理,但是却又无可厚非。毕竟企业又不是大慈善家,回避风险而已。”

  更有甚者将此次禁售归因于防癌险的销售火爆。有消息人士指出,各个公司的一些产品在销售的时候都会有这种指引性的文件通知,通过核保部门来进行审核,“不过,哎,只怪这款产品最近太火了!”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其实从心理上来说,很多消费者对于防癌险本身这个名字是很避讳的,感觉晦气,但是尽管看得不爽,买或者不买自主权在我,但是现在却被告知就算想买都买不了,就感觉自身应有的权利被剥夺了,没有受到尊重。

  其实,既然是市场化行为,保险公司何不采用差异化费率的方式,高危地区调高风险费率因子,降低其他地区的费率因子,起到真正用市场的手来调整。毕竟都是开门做生意的大户人家,对待自己的客户如此挑三拣四可是相当不公平。

分享: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