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赣州市金融网 2025年3月13日 星期四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新保险法:这四项新政对车主很有利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林海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0日

  □本报记者 林海

  10月1日颁布的新《保险法》,对在财产保险领域与普通市民联系最为紧密的车险产品,作出了最为明显的调整,这些调整对有车一族绝对是一利好消息。

  对这些利好做到心里有数,万一出险了,你就知道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了。

  车险随车转让无需过户

  以前,买了二手车,因为没有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二手车主碰到这样的事情往往只好自认倒霉,谁让自己疏忽大意呢。现在不会有这种烦恼了。

  新《保险法》对投保流程、二手车交易等行为做了重大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个变化是,以后再购买二手车,买主不必为车险过户而东奔西跑,二手车交易,车险将随车走,无须再另外办理过户手续。

  只要车子过了户,不论你是否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这辆车出险了,一样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专家解读: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车险部有关人士表示,尽管如此,但广大车主也不能就此麻痹大意,因为该条同时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否则,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受害车主可直接申请索赔

  出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方推诿敷衍,一笔赔偿金拖欠几个月是常事。

  不过,现在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受害车主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加害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专家解读:闽保协有关人士解释,这两款规定是新增加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第三者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同时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无权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须明示

  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了一大篇,大多数客户根本就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拉到客户,会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在新的《保险法》中,对保险人的这种行为管束得将更加严格,对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要求必须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客户注意。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专家解读:闽保协有关人士表示,免责条款必须明示,这在以前的《保险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但如何明示没有具体说,导致有些保险公司在操作中比较随意,给日后理赔带来很多隐患。新《保险法》则增加了具体的操作指导,比如,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义务。

  明确理赔时间不再打持久战

  车辆出险后,保险理赔款少则几个月多则半年,迟迟无法到投保人手中的烦恼事,现在不会再有了。因为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30天内要理赔或给投保人明确说法。

  据记者了解,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专家解读: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车险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具体到车险理赔,新规对理赔时间有个明确的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分享: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