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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担心成为“一般工商企业”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0日

    金证券记者 储伟伟

  近日,银监会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小贷公司新规进入倒计时阶段。对于被普遍解读为“大尺度松绑”的新规,江苏某小贷公司负责人却持悲观态度,他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变相认定小贷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说法将使小贷行业前途暗淡。

  政策变数

  近日有消息称,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地金融办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待反馈意见后再上报国务院确认。

  资深业内人士告诉《金证券》记者,意见稿中“只能向不超过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且“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等老要求被取消。此外,小贷公司可以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这意味着放宽了融资限制,拓宽了经营范围。但是对小贷公司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定位,让本就在夹缝中生存的小贷公司对前景悲观。

  上述负责人对《金证券》记者表示,江苏对小贷公司的态度偏向于准金融机构,目前小贷公司的税收标准和农村信用社看齐——3%的营业税、12.5%的所得税。“如果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来征税,要缴纳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这相当于翻了一倍。”

  该负责人担心,小贷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一旦得到确认,会导致像江苏这样的小贷行业发展较快的区域产生政策变数。“前期部分地区司法部门将骗取小贷公司贷款的行为列为金融诈骗的案件也将成为历史,小贷公司资产抵押登记、涉贷诉讼、法律执行等方面将会面临更大困难。”

  预期落空

  上述资深人士称,《意见稿》称,“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这相当于变相地把小贷公司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他回忆称,2007年,监管部门曾经出台《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确定了贷款公司的属性,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我们希望监管部门明确小贷公司属性,使其能和贷款公司一样领取金融许可证。”

  江苏一家小贷公司负责人认为,《意见稿》一旦落实,就意味着银监会监管着一个不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工商企业,这不合逻辑。他表示,将小贷公司视为一般的工商企业,使其与金融机构地位越行越远。

  让该负责人觉得悲观的是,《意见稿》只字不提未来发展方向,理论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熔断了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发展的通路。

  “未来一段时间,小贷公司的数量会增长缓慢,甚至会有公司因为这种原因而退出市场。” 他解释称,“从设立的复杂审批,到业务管理的种种规定,对小贷公司发起人而言,没有享受金融机构甚至准金融机构的待遇,却还要接受接近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承受高昂的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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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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