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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宣传不能只让姚明连带

来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因认为自己购买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日前,市民冯长顺将经销商北京百姓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及该产品代言人姚明告上法庭。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已正式立案。(5月14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一种新的流行趋势,一些企业不惜花血本,大到房地产、汽车,小到卫生巾、洗头水和瓜子,再到民众生活的角角落落,甚至不孕不育医院,都请名人来广而告之。况且,在国人的骨子里大都有爱屋及乌的特质,喜爱一个明星,就爱他们的全部,当然,同样也喜爱和信任他们的广告。

  可是,公众心目中的明星代言并不“争气”,从刘嘉玲代言SK,蒋雯丽代言的化妆品,李咏代言的某地板,葛优代言亿霖传销,再到姚明代言的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都因产品质量或广告涉嫌欺诈等问题,先后引起轩然大波。

  基于此,今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管理,轻者将要承担行政和民事连带责任;而且,今年3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是专门针对一直饱受诟病的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所设定的,这不仅将终结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游离法律之外的历史,强力约束代言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使广告真正成为普通老百姓的“购物指南”。

  诚然,经由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给公众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但这损害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确实需要客观地分析,以免立法出现错位,甚或“天大”损害再度降临。一个广告的“出笼”面世,从拍摄、审批到播放是由多个链条构成,广告的“出规”,就是各个环节链条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说到底,虚假广告的面世,是商家、媒体、明星和监管部门的共谋结果,明星充其量只算是个“配角”。我们在指摘姚明等名人见钱眼开的同时,更应看到链条上其他环节,尤其是监管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

  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广告法》修正案草案,还是已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监管部门的问责,都未涉及到。《广告法》修正案第三条,在原有三大主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荐证者”,列为四大主体,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在“四大主体”范畴内,同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任何监管者失职渎职的处罚条款,这意味着,广告监管部门已排除在问责之外。

  现在的问题是,广告主管部门对广告的日常监管,做得很不到位。任何一种虚假广告的出现,并非短时间形成的,对于广告的异常举动,监管者应早出手,争取主动,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而不能等到因广告效应对民生甚至整个国民生活造成重大损害时,迫于舆论和上级的压力,才被动地执法。

  因此,若出现明星涉嫌虚假广告宣传时,国家层面有必要将广告监管部门也列为“连带”主体,成为问责对象,这不但有利于架构起广告监管体系,增强主管部门监管主观能动性,而且也能让市场投机分子无任何空隙可钻,实现对违规操作者的精准打击。否则,广告监管者就会疲于应付,推三阻四,不但理顺不好广告市场秩序,而且,虚假代言,还会轮番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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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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