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距2008年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6年之久后,全国统一的小贷公司监管新规即将落定。近日,银监会连同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地金融办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将在5月16日前收集反馈意见上报国务院。
在今年3月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考察沈阳瀚华小额贷款公司时,董事长张国祥提出了扩大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与渠道、获得财税支持、希望办一家以信用贷款方式为主、专注于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民营银行等三条建议。李克强当即要求随行的金融财税部门负责人抓紧研究,尽量支持。
而此次下发的《意见稿》中,对小贷公司的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监管细则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放开,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规定都将取消。对于小贷公司最为关注的法律身份定位、财税优惠政策以及未来升级转型道路并未涉及。
对于小贷公司同样关心的征信问题,《意见稿》明确指出,小贷公司可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征信机构查询借款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地方小额信贷公司协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此外,监管层还将成立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由银监会主管,接受银监会和央行的共同指导。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将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统一的会计、统计报送制度,组织小贷公司评级等。
同时,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也进一步拓宽至买卖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开展权益类投资、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等,不过这五类业务需要经过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批准。对此,有相关业内人士指出,小贷公司的资产本身并不被金融机构视作可证券化的优质资产,若按照《意见稿》一步到位放开其融资限制及业务范围,虽将在短期内有利于小贷公司行业发展,但长期仍可能异化形成风险积聚。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意见稿》中的这一规定,仍将小贷公司视作一般工商企业,但在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上,又有着诸如审贷分离、贷款五级分类、贷款集中度等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管理标准。这意味着小贷公司在向银行融资,以及享受金融机构的国家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优惠上,都无法和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和财税水平相比拟。
“一般工商企业的划定,意味着小贷公司未来升级转型的出路没有了。”一位小贷协会负责人直言。但他同时表示,《意见稿》能够放宽融资限制已是利好,并会促进小贷行业更加阳光化,规模也会越做越大,“小贷公司分化、分级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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