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7日
一男子未经批准,利用祖传技术私自购进原料生产鞭炮。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家祖传会生产鞭炮销售。2012年8月至9月,在未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张某私自购得氯酸钾、硫黄等一系列生产鞭炮的原材料,在自己家里和张氏宗厅里配制烟火药(俗称“爆竹硝”)后,非法生产鞭炮予以销售,从中牟利。2013年1月22日至23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家里及张氏宗厅里查扣了“小鞭炮”6.8万余枚,以及氯酸钾等多种原材料。经鉴定,被查扣的鞭炮、白色粉末、粉尘中均检出氯酸根离子、钾离子、硫黄成分。经测试,被查扣的小鞭炮均能全部爆炸。经抽样计量,小鞭炮中的含药量平均为0.14克/枚。被查扣的鞭炮中的烟火药数量为95千克。当年11月19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私自制造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