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作者:记者 陈章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8日
保监会官网25日发布《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6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低,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保监会监管函称,长安保险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该公司增设分支机构。
二、要求该公司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三、要求该公司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监管函的责任人,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四、该公司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备注: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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