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1日
如今,很多地方对发展土地入股很有动力,热情很高,但不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些问题缘于认识不清,有些则是主观故意。因此,有必要为土地入股划出底线,厘清是非。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在承包与经营分离之后,承包权更多表现为占有权、处置权,经营权更多表现为耕作、经营、收益以及其他衍生的多重权益,如入股权。农民土地入股,是建立在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农民将土地入股入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依然归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权依然归农民所有。
有些地方以各种名义组建空壳合作社,或者以各种名义推动公司企业下乡,吸引农民的土地入股。这些合作社或者公司眼睛盯的是农民的土地,他们拿地并不是想种庄稼。因此,土地入股必须坚持用途管制,农地农用,不能随意改变农地的用途,让那些用心不在农业上的合作社或公司断了念想。
在发展土地入股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土地合作社规模化经营带来的风险远大于家庭承包经营。一旦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作为资产之一的农地有可能用于抵债。
土地入股要避免损害农民的利益,不妨设置一些前置性条件,为农民的基本权益建起“防火墙”。例如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作价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退还原承包人。
土地入股要有规矩,要有“底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严守“底线”,土地入股方能有秩序,方能有规矩。(经济日报记者 肖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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