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家轩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首份互联网保险规范文件将有望尽快出台。
《征求意见稿》中不仅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以及销售人身险产品宣传的细致规则,网销保障型产品中的跨区域销售监管问题也有望实现突破。此外,《征求意见稿》中也对偿付能力、运营和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应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以及,运营网站须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咨询和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
其实,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相关条文早在2011年就曾尝试推出。“当时保监会就曾发布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不过,其中并未提及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等要求,而且正式监管文件始终未出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保险公司也纷纷趁势“触网”,竞相推出了诸多创新产品。而且,早已家喻户晓的“互联网保险”,也并不仅是通过互联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还与多家知名电商携手,共同推出了不少针对互联网群体的个性化“定制”保险,比如退货险、信用保证保险,以及近期热议的“娱乐宝”等产品。
不过,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也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越做越大,其风险也会相应增大,必须要规范。“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机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就可以做,但肯定要有门槛,须设置技术性指标。”“在此背景下,去年底,监管层召集了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协商起草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措施,而且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在饱受争议的保障型产品跨区域销售上终于有了突破。”上述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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