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4日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向国内外资本开放的步伐逐渐加快,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的收购合并也日益活跃,为之保驾护航的新政也浮出了水面。
中国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4年6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保险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且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为我国保险业产业结构优化、保险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商情报网产业研究院研究员黄晴云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田辉看来,《办法》在现有情境下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理念,这应该是最大的亮点所在。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尚未形成退出机制,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因破产而倒闭。”黄晴云指出。其实,保监会在推进保险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的努力从未间断。
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就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2013年5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和调整,并确定了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主要有三大突破: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以前不允许同业并购,主要是担心在同一投资人控制下,经营同样业务的保险公司之间会有不当竞争的行为,并且加大风险传递的几率,而现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尤其是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因而现在是同业收购政策松绑的合适时机,保险行业某业内人士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分析道。
基于对规模经济的不断追求,我国保险公司将在此新政下加强并购行为,迅速提高竞争实力,将更有可能成长为规模庞大的保险集团,在产业整合方面取得更大进展。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黄晴云补充道,不仅如此,《办法》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来源,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行业,这为更多民企和上市公司进入保险业提供了条件。
经过多年的努力,民资进入保险业的难度已经有所降低。田辉表示,在这种背景下,要真正吸引民资投资保险业的热情,真正的难点在于能否确保民资入行后形成的众多中小保险公司和新设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下,通过差异化经营,与具有先发优势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大型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并占据一席之地。
因而未来的监管责任更应该是对良好生态环境的建设,《办法》确立了强化保险公司并购各方信息披露义务、设定收购过渡期和股权锁定期以确保被收购保险公司持续稳健运营、针对虚假陈述和股权代持等违规行为的惩戒机制等监管措施。
在有保障的监管机制下,不论是弱弱合并、以强吞弱还是强强联合,而不是任由保险公司退出市场,都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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