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小额信贷,当天放款,请拨电话……”这样的小额信贷广告,如今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背后则是一家家小额信贷公司。
“目前,很多小额信贷公司基本上是在法外运行,准入门槛很低,其不受约束的发展隐藏着危机,会引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阳市市长别必雄说。
别必雄分析认为,小额信贷公司的竞争力在于其贷款门槛低,虽然其收取的是高息,但是能救急的特点还是吸引不少中小企业及个人,“这些人要是在银行申请,当天能拿到贷款是不可能的。”别必雄说。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合同无效。
“在实际运行中,很多小额信贷公司采取签阴阳合同的办法,一方面按照不超过4倍同期利率的约定与你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又按照高利贷的运行规则与你签订真正的贷款合同。”别必雄认为,这种阴阳合同不仅是让小额信贷公司轻而易举实现法外运行,而且造成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
别必雄分析说,小额信贷公司进入门槛比较低,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富人办信贷,其资金来源一般是来自银行或是来自允诺以高息的民间借贷。为达到赚钱的目的,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就必然会数倍提高贷款利率,也必然会想尽一切办法收回贷款,否则其运行将无以为继。
“这样一来,小额信贷公司会雇佣很多人来讨债,若借贷者还不了钱,就可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严重者会造成借贷者倾家荡产;另一方面,民间投钱给小额信贷公司,如果收不回成本利息,又没有办法到法院寻求超过银行4倍的利息,也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别必雄认为,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目前必须引起重视。
别必雄建议,一定要提高小额信贷公司准入门槛,不能什么人都能办信贷公司;现阶段,要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信贷公司转为民营银行,尤其是支持发展村镇银行,为民间资本找到保值增值的通道,这也是让小额信贷公司受到现行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监督制约的权宜之计;要对小额信贷公司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
“目前,湖北省襄阳市政府正在起草一份《关于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办法》,以期规范全市的小额信贷公司。”别必雄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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