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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新消法实施 明星广告代言应有底线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明星大腕广告代言,这些代言产品如再出现质量问题,“有麻烦”的将不仅仅是厂商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不是个别现象,除了少数代言明星缺乏责任感外,主要是因为此前法律不明、底线不清,部分明星为了利益,盲目说好的成本较小,风险较低。

  对于部分公众人物广告代言,很多国家法律都已划出红线,明确权责。美国广告法就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或“明示担保”,即明星必须是使用产品或服务后有所裨益,才能为该产品或服务代言,否则其代言的广告就成为没有依据的虚假之物,明星将被处以重罚。我国的立法部门也在《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给明星代言套上了笼子——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概念,明确了广告荐证者的责任,禁止其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若广告荐证者虚假代言,将面临罚款,甚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与新消法相辅相成,有助于规范明星代言行为,保障广告的真实性,效果令人期待。

  “用过才说好”应该成为明星代言的底线。明星应该敬畏这条底线,自觉遵守;消费者应该监督这条底线,用市场的力量来反制提供不实代言的明星;法律应该捍卫这条底线,谁逾越了底线,就让谁背上信用污点,得不偿失。(经济日报记者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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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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