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3月4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贴出通知,发布《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监会也将把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
据《指引》,“声誉风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保险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指引》规定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理赔服务、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险企应建立统一管理的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机制,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并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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