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0日
近日,寻乌县农机管理推广培训股原股长汪某亮,因在办理农机补贴过程中染指农机补贴款,被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法院审理,汪某亮在2010年至2012年担任寻乌县农机管理推广培训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6.91万元;故意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范围、补贴对象等相关规定,擅自倒卖补贴农机、办理异地购机补贴、冒充补贴农机产品,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损失达18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了解,汪某亮在立案侦查和审判期间拒不认罪,未有任何法定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属典型的“零口供案件”,但其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证据确凿,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2013年12月26日,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某亮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