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记者谢若闲 实习生陈羿霖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6日
岁末年初,是各中小企业资金往来最频繁的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很大的债务风险,给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干扰了国家政策的执行。近期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特点,应如何加强防范?1月15日,记者采访了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何志玲。
“岁末年初,是一些企业主最发愁的时候,一方面资金需求量加大,另一方面想要融资的难度也更大,很多小企业和个体户遭遇资金周转不灵的难题。此外,很多在外务工的人员返乡过年,也带回了大量的资金,给非法集资提供了活动空间。这些是近期非法集资活动多发的客观因素。”何志玲说。
“目前,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二是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三是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四是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何志玲说,“总的来看,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但其共同的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何志玲提醒,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按照现行管理法规的规定,凡从事对社会公众的社会集资活动均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数挪作他用,中饱私囊,少数出资人侥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信高额回报。参与社会集资活动时,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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