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赣州的张女士在一家美容馆美容时,被美容师不慎弄伤。经过公安部门调解,张女士获得1万多元的赔偿金。1月13日,获赔后的张女士来到工商部门投诉,以自己权益受损为由,再次要求商家赔偿。
据了解,2013年11月24日,张女士在赣州中心城区一家美容养生馆进行美容时,因美容师操作不当,致使张女士左手肘部位置脱臼。随后张女士因赔偿问题与美容馆负责人发生纠纷。经过当地派出所的调解,张女士与美容馆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馆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合计1.2万元,并当场予以了支付。双方还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承诺不再因此而产生其他纠纷和法律问题。
然而,1月13日,张女士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自己在美容馆消费时受伤为由再次索要赔偿,希望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章贡区工商局南外分局立即着手展开了走访调查工作。经调查,张女士的消费纠纷此前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获得了商家的现金赔偿。此纠纷不存在二次行政调解和赔偿的必要。
对于张女士的诉求,工商工作人员表示,类似张女士的诉求他们曾遇到过不少。按照工商行政调解的有关受理规定,消费纠纷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案件没有出现新问题等特殊情况,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消费者对案件调解不满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外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作为消费者要善于维权、有效维权;维权要了解法律程序,才能获得更好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