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不需要的>> 赣州民生频道>> 赣州社会新闻 >> 正文内容

美容受伤调解获赔 换个部门再次索赔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赣州的张女士在一家美容馆美容时,被美容师不慎弄伤。经过公安部门调解,张女士获得1万多元的赔偿金。1月13日,获赔后的张女士来到工商部门投诉,以自己权益受损为由,再次要求商家赔偿。

  据了解,2013年11月24日,张女士在赣州中心城区一家美容养生馆进行美容时,因美容师操作不当,致使张女士左手肘部位置脱臼。随后张女士因赔偿问题与美容馆负责人发生纠纷。经过当地派出所的调解,张女士与美容馆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馆支付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合计1.2万元,并当场予以了支付。双方还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承诺不再因此而产生其他纠纷和法律问题。

  然而,1月13日,张女士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以自己在美容馆消费时受伤为由再次索要赔偿,希望工商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章贡区工商局南外分局立即着手展开了走访调查工作。经调查,张女士的消费纠纷此前经过公安部门的调解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获得了商家的现金赔偿。此纠纷不存在二次行政调解和赔偿的必要。

  对于张女士的诉求,工商工作人员表示,类似张女士的诉求他们曾遇到过不少。按照工商行政调解的有关受理规定,消费纠纷案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如果案件没有出现新问题等特殊情况,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消费者对案件调解不满可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外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作为消费者要善于维权、有效维权;维权要了解法律程序,才能获得更好的实效。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亚军 记者刘善盛

[版权与免责声明]

热门新闻

  • 还没有任何内容!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