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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弃小放大”堪忧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充分发挥了“小、快、灵”的自身优势,对于缓解银行信贷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从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来看,作为金融改革的一项尝试,小额贷款公司暴露出了其贷款投向偏离了国家既定的“支农支小”方针,“弃小放大”的问题亟须引起重视。

    据对吕梁市一山区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调研,当地共有三家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12年底,三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41亿元。其中10家大户的贷款余额1.75亿元,占比72.6%,单笔贷款最高金额达1200万元。小额贷款信贷投向“弃小放大”的趋势已逐渐显现,风险隐患不言而喻。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事实上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过河拆桥”,对手续繁、额度小、利润薄的“三农”贷款毫无兴趣,农民贷款依然难。不仅“支农”强度不大,“支小”也不尽如人意。央行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42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每笔5万元以下的贷款只占1.86%,而50万元以上的占到86%。由此可见,“小贷不小”,明显与国家既定的小额贷款服务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及弱势群体的初衷背离。

    据调查,多头管理、监管主体不明是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偏离国家制度设计初衷的根本原因。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其监管职能分别由地方的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工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明显属于多头管理。作为一家股份制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受银监会、央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约。因此相关部门往往注重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前的资质审查和公司组建时的合法性认定,而忽视了对其事后运作过程的日常监管。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便利用这一漏洞,经营上以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千方百计多做大额贷款业务。

    为此,除了国家应尽快启动相关立法进程,推进 《小额贷款公司法》的出台,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地位、性质和监管,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银监会、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管体系外,还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落实“支农支小”方针提出明确要求,比如对“支农支小”贷款的比例、利率标准等进行必要的细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任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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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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