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吴劲军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侵袭,给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2013年,中国保监会批复深圳为我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方案》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率先建立。
据了解,深圳市巨灾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政府巨灾救助保险。由深圳市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第二部分是巨灾基金。由深圳市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在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巨灾基金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第三部分是个人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深圳巨灾保险制度有五个方面特点:一是搭建了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构成一个多方参与、有效的“巨灾防护网”;二是巨灾保险保障的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三是巨灾救助保险包括地震、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内涝等巨灾,以及由自然灾害引发的核事故风险;四在全国率先设立巨灾基金;五是带动居民个人巨灾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
深圳市在巨灾保险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首先,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有益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将目前以政府财政为主的巨灾损失经济补偿模式,向以政府财政、保险赔付、巨灾基金等共同支撑的多元化模式转变,增强了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同时,政府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以适当的财政投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撬动更高程度的社会巨灾保障,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稳定。其次,是政府勇于担当、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具体体现。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有助于增强市民安全感和城市吸引力,提升城市形象。再次,通过开展巨灾保险产品创新,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要素交易平台,增强金融集聚能力,为金融创新带来更多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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