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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倒险”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来源:中国网    作者:舒锐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我们并不能苛求商业保险公司置效益不顾,承担起他们本无义务承担的责任,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尽到更大的责任,让老人无论因何摔倒,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近日,北京开卖老人意外险。有数据统计,该产品两天售出近7000份,被称为“史上卖得最好的保险”。由于之前多地出现扶摔倒老人遭讹诈的新闻,该保险一经推出即被寄予厚望,希望能解决老人“扶不起”的难题,被不少人解读为“摔倒险”。记者昨日从星城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对老人开放的保险极少,即便勉强能投保,保费往往较贵,商业险成为老人保障的一部分,似乎仍然很远。(长沙晚报12月19日)

  在理论上,“摔倒险”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老人因摔倒发生的实际损失,这既是对老人权益的保护,更似乎能使究竟是老人摔倒还是他人撞倒显得并没有那么重要。然而,笔者以为现实情况并没有那么乐观。目前“摔倒险”在本质属于商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恐难以承担老人摔倒之重。

  首先,虽然商业保险公司须承担一定社会责任,但如果要经营一种保险也须从长远、普遍运营的角度考虑成本和收益。以北京为例,有业内人士表示,“简单计算可知,此次北京推出的老人意外险保费15元,最高赔付5万元,即便不算人工成本,需卖出3000多份保险,才能弥补一次赔付。”如果没有政府推动,很难想象保险公司会推出相关保险。

  其次,“摔倒险”在范围上有局限性,而且在理赔时也容易出现纠纷。北京“摔倒险”约定,老人在家期间、商业场所期间、离京旅游期间等发生的意外事故,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如果老人是在这些例外区域跌倒,是否会发生转移现场的情况,这或将鼓励不诚信。同时,理赔范围也难以界定,如果老人本身有疾病,如何判断哪些损失是因跌倒直接导致的?如果因跌倒使得原有疾病加重,是否也纳入理赔?

  最后,“摔倒险”并不能消除界定老人是否自行摔倒的法律意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投保老人是被他人撞倒,保险公司可以向肇事者追偿。这样会不会鼓励肇事者和老人进行“私了”,统一口径为老人自行跌倒,进而骗保?这同样也可能鼓励不诚信。

  其实,笔者以为老人“扶不起”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决定着把老人扶起的行为本不能成为对扶起老人者不利的证据。即使在争议颇多的彭宇案中,彭宇也的确是肇事者,只是一审判决进行了并不恰当的表述,称“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显然让公众产生了误解,而各方更把这种误解无限放大。

  从更长远看来,我们并不能苛求商业保险公司置效益不顾,承担起他们本无义务承担的责任,而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尽到更大的责任,让老人无论因何摔倒,都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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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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