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记者张兰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保监会加快保险市场改革创新步伐的一项重要措施,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答记者问时称,自12月2日起实施的《通知》本着“积极谨慎、适度创新,隔离市场、防范风险”的原则,在自保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自保公司监管进行了一定创新,为规范企业自保行为,促进自保公司发展奠定了基础。
与一般保险公司不同,自保公司的母公司既是股东,也是保险服务的主要对象。从国际保险市场的经验来看,自保是国际大型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我国保险市场一直没有自保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探索自保公司的发展和监管,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各类自保行为。在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基础上,保监会出台了《通知》,明确规定“自保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一家母公司单独出资或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共同出资,且只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
在设立条件中,保监会除要求母公司符合投资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对母公司资本规模、业务和风险特征以及保险保障需求做出了特别规定。《通知》规定,自保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名称中必须含有“自保”字样,并明确财产保险性质。设立自保公司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相关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承担的风险相匹配;2.投资人应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状况良好的大型工商企业,且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3.投资人所处行业应具有风险集中度高、地域分布广、风险转移难等特征,且具有稳定的保险保障需求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筹建环节中,保监会侧重于审查母公司风险状况、潜在业务规模、拟设立公司经营规划、运作模式、管理架构以及与现有保险业务的划分,强调自保公司在专业化服务方面的特殊优势。而在开业环节,由于自保公司不需要面对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因而《通知》适当简化了对信息系统中业务、财务方面的要求,侧重对外包服务管理、再保险安排等环节的审查。在保险经营方面,《通知》规定自保公司经营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和员工的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保公司可以在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开展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如果不设立分支机构则应上报异地承保理赔等方案。
“考虑到自保公司分散风险的需要,《通知》允许自保公司业务分出,但应符合保监会再保险监管相关规定。分入业务的标的所有人仅限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防止商业保险市场风险传递到自保公司。”谈及如何监督管理自保公司的话题,上述负责人称,由于自保公司主要为母公司提供风险保障,业务限于母公司自身,不承接母公司以外的保险标的,且自保公司经营风险最终由母公司承担,不需要保险保障基金对其实施救助,因而《通知》规定“自保公司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不纳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体系”。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自保公司的特点,《通知》还对自保公司的准备金提取作了特殊规定。《通知》规定“除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外,自保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防灾防损专门准备金”。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此规定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可以在利润分配环节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二是允许自保公司在责任准备金外提取防灾防损准备金,可以进一步提高自保公司资本积累和风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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