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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斌:存款保险制——应实行有限赔付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日前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相关方案,目前条件基本成熟,可以考虑抓紧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的一种制度安排,当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银行整体信用,有助于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作为一项金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既需注意公平公正合理,也需注意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目前的关键问题在于,存款保险机构对破产银行负债是进行有限赔付还是全额赔付。有限赔付就是对存款进行选择性赔付,如只赔付80%,剩下20%由银行自身赔付;全额赔付则是对所有存款进行全额赔付。有些观点认为,实行全额赔付更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

  笔者认为,实行有限赔付政策才是可行之选。这是因为虽然全额赔付可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利益,但易诱发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即风险大的银行更愿意投保,甚至可能会为骗保而故意破产。相比来说,有限赔付能够反向激励银行尽量不破产,通过增加破产成本或将部分破产成本内生化来抑制银行破产,更利于发挥问题银行自我修复能力,有助于保障金融系统稳定。况且即便选择全额赔付制度,一旦发生大面积破产行为,存款保险机构能否“兜底”还值得考量,如美国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银行机构大量破产,就使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机构难以支付。

  为了保护小存款者的利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考虑对居民或自然人存款进行全额赔付或高额赔付;对政府、企业、机构等非居民存款进行适度低额赔付;而对银行业同业存款、内部人存款不予赔付。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信息充分的银行间相互自律型监管,防止破产银行利用内幕信息或利益串通倾轧中小存款人利益,也是许多已将存款保险制度付诸实施的国家的有效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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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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