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已婚中年妇女肖某一直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刘某提出分手。因肖某不能接受情人铁心要与自己分手的事实,一怒之下,拿起刀砍向了刘某。近日,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17日,肖某因与刘某的感情纠纷而欲教训刘某。下午1时许,肖某来到刘某家中,与其发生争执后,用随身携带的西瓜刀砍伤刘某的左腹部和左腰部。经鉴定,刘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法院一审认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肖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