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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物业费不宜拘留催款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江苏杨国栋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8日

  湖北省武汉市欧景苑小区一业主周某以家庭被盗为由,拒缴2300余元物业管理费。法院判决其应缴物业管理费后1年多仍不执行,武昌区法院近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在法院判决其应缴物业管理费后1年多仍不执行,已经符合了拘留条件,武昌区法院对他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显然有法可依。

  但周某拒缴物业管理费毕竟事出有因,与那些故意赖账不还的“老赖”不一样。而且2300余元物业管理费数额也不大,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通过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来替他清偿债务。拘留决定虽然不违法,但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如果周某从拘留所出来后仍不愿意缴物业管理费,法院怎么处理?难道真的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判刑吗?

  对物业纠纷类案件,最好还是先适用调解。即使调解不成,在无适当理由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的情况下,也应指导业主另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因物业服务质量不佳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如果只追究业主的欠费责任,却不过问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显然不公平。当然,因物业服务质量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频发,根本原因是相关制度不完善、房管部门监管不力、业主维权渠道不畅,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抗议。不能把问题都交给法院来解决,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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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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