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江网 作者:郭子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因储蓄卡被人复制盗刷了25.8万元,11月1日,成都市民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当事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目前成都高新区法院受理了立案申请,进入民事调解阶段,若调解不成,则会立案判决。(2013年11月4日《华西都市报》)
广大市民的观念中,“有钱存银行是最安全的”,可是接连不断地报道的那些银行存款不翼而飞的新闻,如2008年8月,哈尔滨“中木马病毒银行卡号码被盗两万余元被异地取走”; 2009年5月,“浙江宁波发生多起银行卡资金异地被盗案“;2012年6月,“格尔木一市民遇怪事,银行卡在手存款异地被盗“;2012年9月“德州银行卡不离身,异地被盗复制设备网上公开叫卖”,现在又有“成都一市民25万被盗刷,卡未离身钱没了”这些让人惊异的事件正在一次又一次地击碎着着人们的传统观念。不禁让人们开始质疑:把钱存在银行,真的安全吗?如果出现银行卡内的存款“隔空”盗刷后,谁应该承担责任呢?是持卡者自己,还是银行机构对银行卡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全呢?
本案中杨先生储蓄卡凭空少了25.8万,现在他将把银行作为第一被告,而银行相关负责人给予其明确回复,杨先生的损失主要责任是犯罪分子,银行不应承担损失赔偿。可杨先生认为,“该银行老式储蓄卡存在严重漏洞容易被复制,但银行没有主动通知他升级换卡,是造成被犯罪分子“克隆”卡片盗刷的主要原因,银行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律师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其银行卡应具有最先进技术防伪造和鉴别真伪的能力。对于伪造卡发生的交易,银行未保障识别真伪,应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银行没有辨别银行卡的真伪,而使杨先生蒙受损失,你发卡行就得做好防伪防盗措施。即使密码被窃,或者是卡背面的签名是持卡人,也不能让银行免责,所以被盗者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专家认为:“如果是银行系统出现问题,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银行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银行的交易系统是安全的,否则,银行要承担责任”。并且本案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交易,有证据证明或据常理推断持卡人未在该时该地交易的;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但若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并且笔者认为,由于不少银行的失卡保障功能仅限于签名客户,而杨先生的钱是通过POS机刷卡转移的,笔者认为POS机刷卡交易方,没有核对刷卡者的真实身份,就让其刷卡,所以POS机刷卡交易方,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当然客户自身也有责任,卡被复写,密码泄漏,卡才被盗刷。所以一定要注意储蓄卡的安全使用: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留意收银员的刷卡次数;刷卡消费输入密码时,应尽可能遮挡操作,以防不法分子窥视;养成每隔一段时间修改密码的习惯,尤其是在频繁刷卡阶段;养成不在聊天软件、手机短信中传递银行卡和密码的习惯;养成把交易后各种金融单据妥善保管或者彻底销毁的习惯;最后,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当收到短信或电话时,不要轻信回复短信或回电,可致电银行正规客户热线进行咨询;养成把所有现金分散在多张银行卡的方式;养成将个人及家庭信息证件及复印件妥善保管的习惯。
笔者认为,只有客户增强自身的财产安全意识;只有银行提高防伪造和鉴别真伪的能力,完善自身的“系统”;只有“刷卡终端”认真核实持卡人身份,只有几方齐心协力,才能为我们营造一个安定和谐地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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