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毛建国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1日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另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甚至成为不少人购物的优先选择。但网购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购食品维权难也更加尖锐地突现。
这一背景下,“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先赔”,不出意外地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对此规定,很多人都是从压力方面解读,认为这加大了电商的运营成本,一定意义上让电商承担了工商部门的责任。只见压力不见动力,只看到责任看不到空间,这是一种短视。
压力肯定存在,但并非不合情理。众所周知,现在大型购物中心基本都实行“先行赔付”,这里对应的一个事实是,购物中心集中了众多商家,而商家素质良莠不齐,让消费者直接与一些小商家打交道,其权益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而购物中心“先行赔付”,则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商业形态已经进入全面竞争阶段,商业竞争不仅比价格也比服务。看起来大型购物中心承担了责任,增加了压力,但在事实上,却增加了大型购物中心的信誉度,促进了大型购物中心的发展。
网购平台在网络销售中的功能,一定意义上相当于实体销售中的大型购物中心。在看到“先行赔付”带来的压力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带来的巨大空间,看到其对网络购物的巨大促进作用。
因此,别只看到“网站先赔付”带来的压力,更应该“风物长宜放眼量”,看到其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先行赔付”应该广泛地复制开来,成为整个网购行业的标准配置。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